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告知信

更新时间:2019-08-15      |      点击次数:3276

尊敬的污染源普查对象:

您好!感谢您积极参与、配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普查对象为我市境内(昆山市)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以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5-6月普查人员将入户清查,7-11月将开展普查试点和全面入户普查工作。届时,佩戴污染源普查证件的普查员或普查指导员将入户调查登记,请您积极配合做好普查相关工作。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普查员和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将会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您的调查数据予以严格保密,保护所有普查对象的